个人出租房屋属于一种营业行为,是需要交纳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11月5日发布的公告,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如下:
营业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税。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税。
个人所得税:
从价计征方法:年应纳税额=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方法: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同租住房为4%)。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税务专家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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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s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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